逃离房间(逃离房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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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南昌发生了一起离奇的强奸案。傅某今年23岁,原本是一名摄影师。今年3月,傅某在网上结识了一位名叫金某的女子后,两人互相加为微信好友。 5月24日晚,两人见面后,前往酒店订房。

进房间后,两人一边玩手机,一边聊天。随后,傅某产生了兴趣,不顾金某的反抗,接近金某,骚扰他,拍摄金某的裸照和视频,并威胁金某与他发生性关系。随后,金某趁傅某不注意,赤身裸体逃离房间,并报警求助。 (来源:中国检察网)

逃离房间(逃离房间3)插图

把它放在上下文中:

1. 网上约会是当今常见的社交方式,这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但根据法律实践,网民第一次见面直接去酒店预订房间的可能性很大。因此,互联网用户应予以关注。

2、虽然金某第一次见面就同意与傅某开房确实有问题,但这并不能成为傅某犯罪的理由。

3、本案中,傅某不顾金某的强烈反抗,采用暴力手段对金某实施非礼行为。如果傅某就此罢手,其行为就构成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迫猥亵罪。但傅某并没有停下来,而是拍摄了金某的裸照和视频,并用它们强迫金某与他发生性关系。当时,傅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要件。虽然最终因金某未穿衣服就逃出房间而失败,但这仍然不影响定罪。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非个人意志原因而实施强奸未遂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强奸未遂的,处罚从轻或者从轻。

4、有期徒刑的刑罚是终身固定的,其影响不仅仅是针对个人的。简而言之:后果不容低估。

在这种情况下,傅某大学毕业,年仅23岁,有一份稳定的工作。但可惜的是,他因一时无法控制个人欲望而被囚禁。

最后,希望所有女性网民能够通过这个案件的出现接受一个警示。也就是说,无论什么情况,都不能同意和网友在一个房间见面,以免发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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