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极熊猫精炼装备(万国觉醒装备精炼有必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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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极熊猫精炼装备(万国觉醒装备精炼有必要吗)

“守望先锋”案

《守望先锋》诉《枪战前线》、《英雄枪战》抄袭案中,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其中有一项抗辩事由是原告游戏发布前和发布之时已经有同类游戏上线,原告自己也说过《守望先锋》借鉴了其他游戏,因此《守望先锋》并非原告独创。

不过被告举证时,仅提交了《守望先锋》“在某个特定人物的单个技能或者单个武器特效上与在先游戏的存在相似”的证据,比对结果显示:

太极熊猫精炼装备(万国觉醒装备精炼有必要吗)插图

虽然比对结果显示有部分“类似”,但法院认为单个技能文字的简短描述或单个武器的瞬时简单特效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法院认为,“一款新游戏整体玩法系统及游戏元素的开发设计不可能从零开始,而是基于现有成熟的单个游戏玩法系统或在先游戏元素基础上,进行玩法系统或模块的重新选择、组合,或者游戏元素的推陈出新”——“当多重组合设计展示出足够多的细节,较完整地体现整个游戏的设计架构和内在逻辑时,则可以进入表达的范畴,可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花千骨”案被告方也有同样抗辩思路,在“游戏结构与玩法属于思想,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这一贯穿始终的意见指引下,对《太极熊猫》借鉴在先作品、不具有独创性进行举证。

“花千骨”案

原告主张《花千骨》游戏在游戏结构、玩法规则、数值内容、投放节奏和软件文档五个方面与《太极熊猫》游戏构成实质性相似。游戏结构方面,原告主张《花千骨》29个具体玩法系统均来自《太极熊猫》。

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游戏结构、玩法规则并非原告独创,《太极熊猫》完整抄袭、复制了《放开那三国》,具体包括:

1.《太极熊猫》的“勇者商店”抄袭了《放三》“神秘商店”的玩法设计,并借鉴了《放三》的界面布局。

2.《太极熊猫》“竞技场”完整抄袭了《放三》“竞技场”的界面布局和玩法设计。

3.《太极熊猫》“抢夺、夺宝”完整抄袭《放三》“夺宝”进入界面和“抢夺”界面的界面布局及玩法设计。

4.《太极熊猫》的“荣誉商店”抄袭了《放三》“比武商店”的玩法设计,并借鉴了放三的界面布局。

5.《太极熊猫》的“公会”完全抄袭了《放三》的“军团”界面布局和玩法设计。

6.《太极熊猫》的“聊天”完全抄袭了《放三》的“聊天”界面布局和玩法设计。

7.《太极熊猫》的“首充”完整抄袭了《放三》“首充”的界面布局及玩法设计。

8.《太极熊猫》的“投资计划”完整抄袭了《放三》“成长计划”的界面布局及玩法设计。

9.《太极熊猫》的“钻石商城”完整抄袭了《放三》“月卡派送”、“商城”的界面布局及玩法设计。

10.《太极熊猫》的“黑市”完全抄袭了《放三》的“炼化”、“神秘商店”的界面布局和玩法设计。

11.《太极熊猫》的“技能”抄袭了《放三》“技能”的界面布局和玩法设计。

12.《太极熊猫》的“炼星”完整抄袭了《放三》“天命”的玩法设计,并借鉴了《放三》的界面布局。

13.《太极熊猫》的“背包”完全抄袭了《放三》的“阵容”、“装备”界面布局和玩法设计。

14.《太极熊猫》的“装备强化”完全抄袭了《放三》的“武将强化”界面布局和玩法设计。

15.《太极熊猫》的“装备精炼”完整抄袭了《放三》“武将进阶”的界面布局及玩法设计。

16.《太极熊猫》的“符文”完整抄袭了《放三》“战魂”的界面布局及玩法设计。

17.《太极熊猫》的“武神及稀有技”完整抄袭了《放三》“宠物”、“武将”的界面布局及玩法设计。

比对结果显示其中大部分内容均不构成相似:

从界面布局看,《太极熊猫》的勇者商店、竞技场、荣誉商店、钻石商城、技能、炼星、装备精炼、符文、公会、聊天、武神及稀有技的界面与《放三》中相应玩法的界面存在显著差异;从玩法规则看,《太极熊猫》的黑市、背包玩法与《放三》的相应玩法并无直接对应关系,被告亦是将《放三》中几种不同玩法系统合并起来主张与《太极熊猫》的相应玩法系统对应;《太极熊猫》的装备强化界面与《放三》的武将强化界面具备一定相似度,但两者一个是强化主角使用的装备,一个是强化与主角一同上阵的人物,并不相同。

存在相似的部分包括:

《太极熊猫》的首充与《放三》中相应玩法界面基本相似、玩法也类似;《太极熊猫》的投资计划与《放三》中相应玩法数值基本相似,界面具有一定相似度。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权利的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绝大多数在《放三》中并不存在,可认定为原告独创。

二审法院支持原审认定,进一步明确:

游戏研发往往不是从零开始,而是在已有玩法基础上,进行玩法系统或模块的选择、组合,或者进行玩法系统的开发创新,因此,《太极熊猫》并不能就某个玩法规则进行垄断;但是,以游戏界面设计体现的详细游戏规则,构成了对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是一种被充分描述的结构,构成作品的表达,《太极熊猫》中的这种特定呈现方式绝大部分具有独创性,可受著作权法保护。

被告抗辩时提出原告抄袭在先作品并举证,属于常规操作,本案被告有意思的是二审时提交的第一组证据,下篇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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