遨游网页游戏(星橙游戏遨游中国2)

96

游奇公司是网页游戏《葵花宝典》权利人。2015年,游奇公司以著作权侵权案由将奇客公司、傲游公司诉至法院,理由是二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葵花宝典》中武侠人物形象用于《群侠传》宣发,已经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6万余元。

需要注意的是,游奇公司在诉讼中明确其起诉针对的是宣传和链接进入界面的内容,而非针对《群侠传》游戏本身,针对游戏本身包含金庸小说构成元素提起诉讼的是完美世界。

游奇公司在2013年11月的公证取证情况显示:

傲游今日网站中的《群侠传》宣传页面上有张无忌、黄药师、周伯通、洪七公、杨逍、周芷若、东方不败、令狐冲、岳灵珊等9个武侠人物形象;页面左下角有“快速入口”,“进入游戏”的页面亦有上述人物形象。

奇客公司和傲游公司都主张自己没有实施侵权行为:

傲游公司主张相关宣传素材由《群侠传》权利人和运营商奇客公司提供,自己仅提供链接入口,没有侵权;奇客公司则说包含侵权内容的网页来自傲游公司经营的网站,游戏本身没有上述人物形象,相关侵权内容是傲游公司为了宣传才使用的;

一审法院审查后,基于以下情况判定奇客公司为侵权内容的提供者:

傲游公司虽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实上述内容来自奇客公司,但其公证证实相同内容来源于奇客公司的服务器,且网址中的缩写直接和该游戏匹配;奇客公司的陈述存在多处矛盾,既表示系通过网络搜索存储内容,又表示不知晓该文件的存在,同时称未交给他人使用;上述存储内容的地址如果不由奇客公司提供,第三方难以获得。

对于傲游公司和奇客公司侵权责任承担问题,一审法院判定如下:

傲游公司仅在其网站放置了北京奇客公司提供的宣传内容,又在得知上述内容侵权后直接进行了删除,其行为并无主观过错,不应与奇客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奇客公司与傲游公司对双方合作内容均陈述不清,无法证实傲游公司因此获益,故赔偿责任亦应由奇客公司负担。最终判令奇客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支出4万元。

奇客公司不服原判,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

依据奇客公司与傲游公司签署的《网络游戏(群侠传)联合运营协议》,傲游公司负责游戏的宣传方式、宣传渠道及宣传资料的制作,并作为游戏联合运营商,根据协议约定享受运营收入的70%;奇客公司不是侵权物料的使用者和内容的提供者;涉案游戏人物形象仅出现在游戏的宣传页面和入口,实际进入游戏后再无上述人物形象;本案涉及的侵权行为由傲游公司实施,应由傲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奇客公司与傲游公司联合运营的《群侠传》游戏自2013年11月至2014年6月累计收入2万余元,而原审判决赔偿4万元,远远超出侵权人获益,应降低赔偿数额。

二审期间,奇客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其与傲游公司签订的网络游戏《群侠传》联合营运协议、其与傲游公司之间的《群侠传》分成结算单、发票、银行业务回单等证据,以证明傲游公司是涉案侵权物料的使用者和获益者,质证时:

傲游公司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指出《群侠传》联合营运协议为奇客公司与傲游公司发生争议之后补签的,该部分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不应予以采纳;奇客公司称该部分证据应作为二审新证据予以采纳,之所以没有在一审程序中提交是因为当时负责《群侠传》游戏的相关人员离职,没有及时交接相关手续,文件管理上存在疏忽,其在一审程序终结后新发现了该部分证据;而且该部分证据对奇客公司有利,奇客公司无理由在一审程序中隐瞒,是傲游公司在一审程序中恶意隐瞒了对傲游公司不利的该部分证据。

二审法院最终决定采纳该等证据,理由是:

奇客公司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遨游公司亦掌握该部分证据,遨游公司在本案一、二审程序中均未向法院提交,该部分证据对奇客公司与遨游公司的侵权责任分担可能产生影响,如不采纳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

最终,二审法院依据上述证据判定傲游公司与奇客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最终撤销原判,改判奇客公司与傲游公司共同赔偿游奇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万元。

根据联合运营协议的约定,傲游公司负责为游戏标的物提供宣传、推广等支持与服务,双方共同在运营平台上建设专属于游戏标的物的游戏分区,傲游公司负责的市场宣传推广及广告投放方案应经奇客公司同意后方可呈现给网络用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由此判定傲游公司与奇客公司共同实施了使用被诉侵权的武侠游戏人物形象的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依法改判奇客公司与傲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因侵权内容仅存在于宣传页面而非游戏本身,本案不涉及要求游戏下架停运或者删除侵权元素等要求,案件本身也没有什么法律适用上的难点,关注到本案是因为:

游奇公司最为知名的案例是“葵花宝典”商标案,该案审理期间及再审审结后,完美世界均针对《葵花宝典》游戏包含金庸小说构成元素等行为对其发起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相关的诉讼;奇客公司比较知名的案例是“冒险岛”案以及“金装传奇”案,前者是其因开发运营的《冒险王》网页游戏包含大量《冒险岛》游戏构成元素,被《冒险岛》游戏运营商(盛大系)上海数龙公司以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由诉至法院;后者其因参与《金装传奇》运营,与三七公司一起被《热血传奇》共有著作权人中的娱美德、传奇株式会社诉至法院,盛大系公司后来也被法院追加为第三人。“冒险岛”案是权利人寻求对游戏整体进行保护但并未成功的早期知名案例,感兴趣的话可以查阅判决原文。奇客公司后来也因《群侠传》被完美世界诉至法院。

完美世界起诉奇客公司、完美世界起诉游奇公司,都引发管辖权异议诉讼,两边的裁定可以对照着稍微看一下:

完美世界认为奇客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在《群侠传》游戏中使用了大量金庸小说构成元素,已经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在海淀法院提起诉讼。

奇客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主张因侵权行为发生在信息网络中,本案应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海淀法院认为奇客公司将涉案小说进行改编并开发为被诉游戏的行为不属于在互联网上发生的侵害著作权纠纷,北互没有管辖权,驳回奇客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奇客公司上诉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1)涉案小说不是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的作品,且所涉被诉行为包括奇客公司将涉案小说进行改编并开发为被诉游戏,该行为不属于在互联网上发生的侵害著作权行为;2)本案案由为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完美世界公司关于不正当竞争部分的主张是否成立,则有待本案管辖权确定后在后续诉讼程序中予以处理,不影响本院在现阶段对本案管辖权的审查,最终在两个月前驳回奇客公司的上诉请求,确认海淀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完美世界在北京互联网法院以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由起诉上海游奇公司,游奇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浦东法院审理,但被驳回。

游奇公司上诉时主张:1)不正当竞争纠纷不属于北互管辖范围;2)北互依据“全部侵权行为在网络上完成”“信息网络被侵权人住所地”管辖本案,属于依据不足,因为本案并非单纯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被控侵权行为同时涉及线下进行的游戏剧本设计、游戏开发、游戏运营等不涉及信息网络的行为,但最后还是没有获得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支持。

北知最终在2020年6月驳回其上诉,确认北互有管辖权。不过目前网上查不到确切的北京互联网法院案件的具体进度,只是可以看到完美世界于2022年初(“葵花宝典”商标案再审裁定生效后),在浦东法院以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由立案起诉了上海游奇公司,目前还在审理当中。

明天开始看“葵花宝典”商标案。

参考:

2015年4月3日(2015)一中民(知)终字第876号

2020年6月1日(2020)京73民辖终76号

2022年10月20日(2022)京73民辖终216号

相关推荐: